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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教育方針,促進國際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鼓勵國際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知華友華的友誼使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獎勵優秀國際學生,凡本校國際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條例給予獎勵。 本條例所述本校國際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的國際學生。 第三條 學院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學院對國際學生的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獎金、物質獎勵為輔。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方式 第五條 學校設立以下若干個人獎。 (一)優秀學生。 (二)優秀學生干部。 (三)優秀畢業生。 第六條 學校對獲得上述獎勵的個人獎項采用以下方式和標準予以表彰、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 (三)頒發獎狀或證書。 (四)頒發獎品或獎金。 第七條 凡對學校做出特殊貢獻并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個人,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優秀學生”評獎條件。 (一)熱愛中國,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品行端正,具備一定的群眾基礎。 (二)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學習成績優良,考核成績良好以上。 (三)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體育達標成績優良;講究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在創建“文明宿舍”活動中起到積極作用。 第九條 “優秀學生干部”評獎條件。 (一)是校內各單位聘用的學生助理,院、系學生會干部,班委會主要干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二)熱愛中國文化,尊敬師長,日常學習生活中表現突出,群眾基礎扎實,有較高威信。 (三)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 (四)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考核成績良好以上、無補考記錄,HSK4級及以上。 (五)體育成績達標,能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或在各種大型文體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等級考核達標。 第十條 優秀畢業生評獎條件。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對華友好,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團結同學,關心集體,品德優良;在校學習期間,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二)同等條件下學生干部優先。 (三)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認真刻苦,各科成績優良,均無補考或重修,HSK達到4級或者以上。 (四)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身體健康。 (五)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處分。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辦法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國際學生獎勵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部副部長擔任,主要具體負責學生獎勵評審的初審工作;學生工作部學生科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各系(部)成立國際學生獎勵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系部書記任組長,評審小組成員由學生工作干部組成。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評選辦法。 “優秀學生”由各班輔導員在符合條件的國際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經系學生管理辦公室審核,各系(部)評審小組研究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及留管辦審核,由學院評審委員會審批。“優秀學生”評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留學生總人數的10%以內。 第十四條“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 優秀學生干部候選人由各班輔導員召開班委會推選出候選人名單,經系學生管理辦公室審核,系(部)評審小組研究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及留管辦審核,由學院評審委員會審批。“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留學生總人數的10%以內。 第十五條 “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 (一)優秀畢業生由系(部)輔導員和學生管理辦公室協商提出初選名單,并征求有關老師意見,綜合意見后,經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審核,系(部)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及留管辦審核,由院長辦公會審批。“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留學生總人數的10%以內。 (二)各系(部)應將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工作與畢業教育、鑒定工作結合起來,學習期間在思想、學習、體育鍛煉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或有特殊貢獻者,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學院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院通報表揚,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個人評優項目,凡在評選期間有紀律處分備案的,一律取消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學院有關部門和各系(部)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學院其他相關規定如有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各系(部)擬定的系(部)獎勵政策不得與本條例相抵觸。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學院學生工作部及留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二○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